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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17 13:4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30/2008-00039
发文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编制, 干部,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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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对职工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事假、旷工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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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职工考勤制度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现根据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特制订有关考勤制度。

一、休假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当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假期合并使用。休假中遇公休节假日时,可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给路程假。

3、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休假。

4、在享受休假的当年仍可享受规定期内的婚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丧假。超过规定天数应抵算当年休假。

5、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无故旷工累计满三天的、因违反社会治安条例受行政拘留处分在三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安排休假的,在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6、工作人员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如调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公休假。

8、参加业余学习(自学考试,如脱产复习时间),按照《后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超过的天数应抵算休假时间。半脱产上学的同志在全年上学期间不享受休假,半年的假期折半。

9、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批准休产前假的(不含产假以内的十五天产前假)以及产假期满后按规定休哺乳假的,如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10、休假审批手续:局长休假,在休假前七天,填写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休假申请表》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副局长休假,由局长批准,报市分管领导备案。正副处长休假,在休假前五天经分管局长批准,报告局长,并报人教处备案。其余工作人员休假由所在处室处长批准,报人教处备案。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一般应凭医疗证明,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如身体确有不佳,又无医疗证明者,三天内的用请假条办理病假手续,三天以上者一律凭医疗证明)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和补贴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务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90%计发,其它全额发放。工人按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职岗津贴二项之和及活工资部分的9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2)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务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它全额发放。工人按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职岗津贴二项之和及活工资部分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含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公务员按三项之和的80%计发,其它全额发放。工人按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职岗津贴二项之和及活工资部分的8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含二十年)的,公务员按三项之和的90%计发,其它全额发放。工人按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职岗津贴二项之和及活工资部分的9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4)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上述规定计发。

5)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职工在病假期间,全额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愈恢复工作,需经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没有康复,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期间不计工作年限,前后工龄合并计算。见习期人员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在见习期内。

三、婚假

1、职工本人在本市结婚的,给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加路程假。

2、符合晚婚条件的即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给假十天。

3、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路费自理。

四、产假

1、正常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满24周岁生育的,可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2、流产的女职工,凭医务部门证明,怀孕2个月内,产假二十天。怀孕23个月的,产假三十天。怀孕37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3、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产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满7个月至分娩的2个多月和产假后6个月的哺乳期内,若本人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处长签注意见报人教处同意后,可在规定的产假外,准请产前假二个月和哺乳假六个月,工资按80%发放,省市规定的补贴照发,不享受奖金。

6、女职工经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五、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假。

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路费自理。

六、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指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有关待遇。

2、凡符合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若两年探望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为三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二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原工资。

4、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若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但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路费。

6、探亲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8、凡请探亲假的职工,先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处室处长签注意见,报人教处批准后方能探亲。

七、事假

1、职工因私事须处理者,应提交请假条,经有关领导批准。急事来不及办理手续时,事后应陈述理由,迅速补办请假手续。有婚假和休假的同志必须用完后方能请事假。

2、一般干部因事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需经所在处室处长批准,三天以上及正、副处长请事假,须经分管局长批准。请假申请及签注意见报人教处。

3、未按上述手续办理事假者,作旷工处理。

八、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者;(2)请假愈期三天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3)经查实属谎报请假理由者。

2、工作人员旷工一天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行政处分。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为旷工的,经局、处领导会同人教处研究认定。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九、奖金及津贴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全月缺勤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并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各种津贴。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缺勤不满一月的,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各种津贴。

2、工作人员旷工一天及以上者,扣发一个季度的全部奖金,并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各种津贴。

3、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停发各种奖金。

十、其他

1、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需晚到早走者,应经上级批准方可离岗。

2、不准在办公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如发现违反上述制度者,处长应在全处会议上点名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在全局通报批评,并由局行政研究严肃处理。

4、各处室应指定考勤人员,考勤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日考核记录,月终将考勤记录及有关附件(病假条等)经处长签字后于次月二日内交人教处核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