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各处室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负责审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涉密,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办公室负责对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复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于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审计工作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和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其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局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统筹做好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编制、公布《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项目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局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机关职能、内设机构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审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形成的文件及政策法规解读;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月度审计项目计划等;
(四)局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五)局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开展情况;
(六)局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任免情况;
(七)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局机关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工作。各处室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办理主动公开信息时,应当填写《无锡市审计局信息发布审查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承办处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核稿及保密审查、分管承办处室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六个层次进行。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当送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办公室会同法规与审理处、信息制作和获取的处室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向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承办人员应当核对其身份,接受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口头提出申请的,承办人员应当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认: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审计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网站、传真和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然后按申请内容交信息制作和获取处室具体办理,按照规定格式和用语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法规与审理处合法性审查和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办理结束后,承办处室及时整理档案,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则不予公开。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承办处室应当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如需要局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局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局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审计局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商法规与审理处及有关处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处室应当商办公室、法规与审理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之前,应当向局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取得书面意见。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审批后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信息公开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等情况,以及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等情况,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锡审发〔2015〕104号)、《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锡审发〔2015〕105号)、《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锡审发〔2015〕110号)、《无锡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锡审发〔2017〕117号)、《无锡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锡审发〔2017〕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