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在审计项目中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5 17: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30/2020-00037
发文日期
2020-06-23
公开日期
2020-06-25
文件编号
锡审发〔2020〕8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审计,机关
文件下载
下载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在审计项目中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在审计项目中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文件精神,加强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无锡审计监督能力和监督体系现代化,现将《关于在审计项目中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审计局

                                                                                                                                                   2020年6月23日

关于在审计项目中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文件精神,加强政府绩效审计,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和责任机制,优化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配置,提升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无锡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无锡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锡委发〔2019〕50号)以及《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19〕9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在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照审计评价标准,对单位在履行职责时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是否实现预定目标或达到既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性等作出评价,并对所涉及业务领域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提出改进意见的审计行为。

  第三条  开展绩效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

  第四条  无锡市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本级预算管理和决算草案审计项目。主要对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整体绩效进行审计。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绩效进行审计。

  (三)专项资金和专题审计。主要对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领导干部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情况和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对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绩效进行审计。

  第五条  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单位或项目。主要对下列事项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政府财务报告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公共投资的管理和运营。

  (三)政府专项资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六)政府履职和公共事务管理。

  (七)政府公共政策执行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绩效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聚焦主业,精准审计,重点关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方面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绩效审计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国家、地区性或行业的标准。

  (三)专业标准、技术标准和公认的标准。

  (四)预算、计划和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五)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七)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八)民意评价和社会调查结果。

  (九)其他适用标准。

  审计机关应当选择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作为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七条  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绩效审计项目的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性等指标,重点反映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各阶段经济性(资金控制)、效率性(完成率、有效率、及时性)、效果性(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效益)、公平性(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环境性(生态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性)。共性指标由审计机关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是指针对地域、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审计项目的指标,由审计机关依据具体审计项目特点设置,可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征询专家意见。原则上应围绕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在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选取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项目代表性的指标作为个性指标。个性指标由审计组自行制定,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进行绩效审计。进行绩效审计时,审计技术方法的采用应以实现审计目标为目的。审计证据收集除使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取证方法外,要广泛采用符合项目特点的访谈、座谈、实验、调查、技术鉴定、专家咨询等方法。

  审计证据分析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定量分析法是将收集的审计证据数据采用趋势分析、因素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单位成本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充分利用审计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挖掘,运用表格和图形等形式加以整理提炼。定性分析法是将无法量化的证据加以汇总提炼、分析,进而形成观点、判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党委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紧扣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紧密联系当前的社会环境综合考虑,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及环境保护等有较大影响、资金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政策措施、专项资金作为绩效审计项目,充分论证开展绩效审计的可行性,在年度计划中明确开展绩效审计。

  审计机关应注重平时调研,加强对审计项目的持续关注,健全日常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机制,建立并不断更新完善动态的绩效审计项目储备库。

  审计机关可单独立项实施“独立型”绩效审计,也可结合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项目实施“结合型”绩效审计,确保逐步将绩效理念贯穿到每个审计项目。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收集下列资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有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考核的结论性文书。

  (四)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单位工作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以及与履行职责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六)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

  (七)单位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八)单位公共资源配置、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

  (九)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深入开展审前调查,研究确定审计目标和重点,了解宏观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情况、行业运行总体情况、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基本情况等,选取审计项目适用的评价标准,判断共性指标是否需要调整以及设计和选定具体个性指标,科学构建项目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使评价体系达到最能客观反映审计项目的绩效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和管理环节,按照选取的评价标准分别从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性等方面指标对审计证据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检查。从总体上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披露审计发现的绩效方面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相应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独立型”绩效审计项目应出具独立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部分应包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本部分应从总体上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既包括总体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绩效方面的主要问题及情况的简要概括。评价用语应客观、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部分是“审计评价意见”的支撑证明,应针对审计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性等每项具体评价指标,逐项说明审计发现的支持审计评价意见的事实和作出的分析,以及处理意见。

  (四)问题原因分析。本部分从政策、体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深入查找和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五)审计建议。本部分基于评价标准,围绕审计发现的绩效方面的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

  第十四条  “结合型”绩效审计项目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中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开展绩效管理的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中应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和审计发现的绩效方面的主要问题及情况的简要概括。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应包括绩效管理、资金或项目绩效方面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四)审计建议中应围绕审计发现的绩效方面的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家库,咨询专家意见,利用相关专业机构的工作成果。必要时,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包括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结束后,应当依法出具绩效审计报告;必要时,抄送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将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成果专题列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逐步探索实行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整改销号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评估和汇总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供有关部门(单位)改进绩效管理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绩效审计队伍建设,引进符合条件的审计专业人才,改善审计队伍专业结构,强化绩效审计理论和实践的专题培训,逐步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为绩效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促进绩效审计的业务领导,大力推进绩效审计制度机制、组织方式、技术方法、资源管理创新,研究制订分行业分领域的绩效审计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推动落实绩效审计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附件:绩效审计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