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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0 16: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30/2019-00081
发文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1-30
文件编号
锡审发〔2019〕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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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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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委办发〔2017〕71号)。文件出台后,我局严格对照文件规定,经集体决策,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给予了容错免责处理,为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5月以来,中央和省、市委先后印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提出要从“拓展适用主体、突出主要对象、关注重点领域”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文件要求,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了《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审计局

                    2019年1月29日

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力营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环境,推动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办发〔2017〕26号)、《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苏办发〔2018〕19号)和市委《无锡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委发〔2018〕41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关于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委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审计、税收审计、部门预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政策跟踪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

  第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容错纠错,应当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纪委监委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进行评价,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要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但符合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处理:

  (一)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等,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办理,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五)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七)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经济数据严重造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的;

  (二)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均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全面反映。对容错的问题,在审计报告附件中单独反映,并注明容错的情形和理由。

  第八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对容错的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4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健全制度机制,避免类似错误和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条  对容错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或建议。对有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书面提出容错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也可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提出容错建议(建议表见附件2)。

  (二)分级审核。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审计组提出的容错建议,由市审计局项目实施处室进行初审、法制综合处进行复核。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失误错误,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专家意见。

  (三)集体审定。市审计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审计组提出的容错建议,认真研究、精准把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条  容错申请的审定结果应当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在审计进点时主动宣传容错纠错政策,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审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申请表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申请时间

 

申请容错

事由

 

项目实施处室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法制综合处

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各一份,市审计局留存三份。

附件2

 

审计发现问题容错建议表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审计组长

 

建议时间

 

申请容错

事由

 

项目实施处室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法制综合处

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各一份,市审计局留存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