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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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30/2018-00097
- 发文日期
- 2018-11-08
- 公开日期
- 2018-11-08
- 文件编号
- 锡审发〔2018〕15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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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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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无锡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8日
无锡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综合处审理,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
(四)拟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的。
第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需报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法制综合处审理。报送审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资料);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法制综合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综合处收到业务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综合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综合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理: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法制综合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请法律顾问参与讨论。
第九条 法制综合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予以纠正的审理意见,并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第十条 法制综合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交业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法制综合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综合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理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