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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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30/2018-00094
- 发文日期
- 2018-10-22
- 公开日期
- 2018-10-23
- 文件编号
- 锡审发〔2018〕14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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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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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 关键词
- 经济,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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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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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市(县)、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和《江苏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原《无锡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锡审发〔201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锡市审计局
2018年10月22日
无锡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02000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或者提供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罚款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03000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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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有违法所得,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09000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11000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0000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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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1000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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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2000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3000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免予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4000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免予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500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免予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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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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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6000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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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权力基本编码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处罚措施 |
0203647000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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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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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