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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三、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技术处负责采集,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四、在市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秘书长确定。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市(县)、区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